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定型化契約

  | 發表於 2008 年 08 月 28 日 | 屬於幸福*知識分類文章

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定型化契約

結婚是人生的大事,婚前的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更是新人不可或缺的要事之一,留下美麗的回憶,其被重視程度,不亞於婚禮當天的宴客祝福,乃吾人可以 發現婚紗攝影與消費者關係至為密切,但是,由於業者與消費者之間並沒有完善的定型化契約來規範彼此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故容易因期待的落差而引發爭議或疑 義,造成美事中之缺憾。

業者與消費者間之爭議,大約有如下幾項

1.關於著作權歸屬與使用肖像權之問題 (例如,有關於肖像權、著作人格權之歸屬,供作廣告宣傳或參展之用時的不同處理;以及未經消費者選用之毛片的著作權歸屬等均屬之。
2
.婚紗攝影禮服的相關問題 (例如,應如何認定是否為全新之禮服,又若拍攝過程中禮服有破損之情形時,消費者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責任範圍如何等問題)
3
.對價之問題(例如,業者所提供之服務範圍及附隨義務究應為何?是否及於鮮花、結婚賓客簽名簿、禮花等物品之提供)
4
.拍攝地點約定之問題(例如,關於婚紗攝影場地之選擇、外景場地及內景攝影棚之挑選等均屬之)
5.
履行輔助人之問題(例如影公司及錄影帶製作者的責任)
6
.若有遺失底片或有毀損滅失時之責任與後續處理問題。
7
.拍攝失敗時之處理(例如,當顧客不滿意拍攝結果時之處理)
8
.未能依約給付之問題(例如,未能準時拍攝完成或婚紗未能及時製作完成,而有給付遲延時之處理)
9
.業者對於禮服之提供究係為租借、買賣或承攬之法律關係的釐清。
10.
保險服務之提供(例如,對於拍攝地點公共安全之考量,是否應要求業者投保意外險)
11
.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之處理 (例如,遇有無法如期舉行婚禮或婚變時,消費者可否解除契約或主張轉消費)
12
.外景之安排 (例如,如因故無法成行時,可否以其他景點替代)
13
.定金之返還及契約解除權之行使的問題 (例如,業者常要求定金一經交付,一律不准返還,類此條款之訂入契約是否公允,宜再加審酌;另雙方當事人約定解約之事由,宜事先加以明訂,以避免糾紛)
14
.不確定之用語。(例如,「照片拍攝「不滿意」,免費重拍、「照片如經重拍「不滿意」,一律退費」等涉及以消費者滿意與否來法定是否重拍之約定事由:即會因個人主觀認定之不同而引發紛爭)
15
.未成年人訂約之效力問題。 貳 、婚紗攝影 (禮服租售及拍照)定型化契約範本 經學者、專家、機關團體、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及業者等審查討論完成之上述定型化契約範本計分為本文及附表兩部分,同為本契約之構成內容,前者為當事人約定之條款,後者為當事人所約定之婚紗攝影相關服務項目,其範本重要內容如下:

1.明定消費者具有五日以上契約審閱期間之權利
2
.明定婚紗攝影業者對約定之工作品質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及消費者得行使之重新裂作權或修補權、契約解除權、減少報酬請水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業者並應對所提供之衣物、工具或場所應確保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3
.明定消費者於化妝、試穿、攝影期日內所負之協力義務。
4
.明定消費者任意解約,或因可歸責之事由而解除、終止契約時,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及其損害賠償。
5.
明定一定比例定金之上限。
6
.明定消費者未於所定期限內選擇毛片或取件時,婚紗攝影業者應保管照片六個月之期間,及其與消費者之權利義務關係,並明定照片、毛片之著作權除另有約定外,歸屬消費者所有。
7
.明定服務項目之種類分為婚紗揖影服務項目、禮服提供項目及其他服務項目。有關婚紗扭影服務項目內容,又細分為婚紗照攝影、訂婚日攝影及結婚日攝影。當事人得依日期、地點及業者提供之具體服務內容,填載所約定之事項。
8
.明定契約訂定時,應支付之各項費用及其總金額。
9
.明定當事人違反本文約款時之損害賠償特約條款。 茲為下列婚紗攝影 (禮服租售及拍照)事宜,訂定本契約,載明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如下,俾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與乙方應就本契約所附表格之約定事項詳為記載:該表格所戴雙方約定事項為本契約之一部。
第二條 乙方依據本契約完成之相關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品質無瑕疵。
第三條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者,乙方免給付之義務,甲方亦免給付價金,契約全部不能履行或非全部不能履行,而其履行對甲方無利益 時,甲方得解除契約,但乙方捷出之替代方案經甲方同意者,契約以重新協議之內容繼續。因不可歸貴於乙方之事由致遲延給付者,乙方不負遲延責任。
第四條 因可歸貴於乙方之事由,致攝影等工作有瑕疵者,甲方除得定七日以上之期限請求乙方重新裝作或修補外,並得請求賠償其損害。乙方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重新製作、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或修補顯無意義者,甲方除得逕行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賠償其損害
第五條 因可歸貴於乙方之事由致給付遲延者,甲方得逕行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 害賠償。
第六條 甲方於約定之化妝、試穿、攝影等期日內,應配合乙方為必要之協力行為甲方不於前項期日內,為必要之協力行為者,乙方應以書面定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甲方為必要之協力行為。甲方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必要之協力行為者,乙方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七條 甲方應於約定之選片日期至乙方之營業所取回相片。甲方不於約定之日期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應訂七日以上之期限,催告甲方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 甲方不於前項期限內,選擇毛片或取回照片者,乙方自該催告期限屆滿之目起,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負其責任。雙方同意甲方不於第一項期限內選擇毛片或取 回照片者,乙方經保管六個月後得情求收取之報酬及保管費,並銷毀毛片或照片,終止本契約。
第八條 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囚契約終止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經甲方選定部分之底片、毛片,其著作權歸屬甲方,乙方應連同照片同時交付甲方:未經甲方選定部分之底片、毛片,乙方應予以銷毀。
第十條 非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就依本契約完成之攝影作品及其他著作權,為其他之使用或利用乙方違反前項之規定,致對甲方造成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應確保其為履行契約所提供之木物、工具或場所等,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第十二條 乙方得收受訂金,其金額於不超過本契約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由雙方約定於附表中。
第十三條 租借之禮服無減失、毀損情形時乙方應無息返還收受之押金。
第十四條 本契約共計乙式兩份,由締約當事人雙方各執乙份。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收回契約書
第十五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 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處理之。

【資料來源:文化交流道第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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